歡迎您訪問山東自考網(wǎng)!  今天是
當前位置: 主頁 > 煙臺自考網(wǎng) >

【煙臺市】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一封信

2016-03-30 18:59來源:煙臺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
各位考生朋友:大家好!
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為國家級教育考試,為保障考試順利進行,現(xiàn)將考試有關事項公布如下。
1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,請考生務必提前到達考點,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?荚嚱Y(jié)束前30分鐘經(jīng)主考允許方可交卷出場。
2、考前一周,請登錄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(wǎng)站打印考試通知單,考試時憑考試通知單、二代身份證、準考證參加考試。
3、考生務必注意考試過程當中的乘車安全,請乘坐正規(guī)交通運輸部門的車輛。
4、嚴禁攜帶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、嚴禁攜帶具有發(fā)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。對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,有違紀、作弊等行為的考生,將按照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教育部33號令)進行處理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。
5、《刑法(修正案九)》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:“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”
  “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”
  “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”
  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”
6、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教育部33號令)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、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,由學校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,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:
(一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;
(二)組織團伙作弊的;
(三)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、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。
7、自2016年4月起,在參加每門課程考試過程中采集考生筆跡信息,并隨合格成績記入考生考籍檔案,對于未按要求填寫筆跡確認部分內(nèi)容以及未在試卷上簽名的考生,按照有關要求,將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。
8、提醒各位考生不要相信網(wǎng)上叫賣的試題和答案,以免上當受騙。本次考試全部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,所有考點均配備手機屏蔽儀、無線電設備檢測設備和金屬探測器,開通電子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;省、市、區(qū)三級檢查人員將深入各考點進行駐點巡查,嚴厲查處違紀作弊行為。
祝廣大考生取得優(yōu)異成績!
煙臺市教育招生考試中心

上一篇:煙臺自學考試2015年10月成績查詢通道

下一篇:【煙臺市】2016年4月自學考試考點情況一覽表